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王开东:于欢案,当忘却的救主已经降临

2017-05-31 王开东 王开东


前几天,全民瞩目的于欢案二审开庭。围绕于欢是否构成正当防卫,二审形成了控辩双方的聚焦讨论,并宣布择日再判。


紧接着最高检放出舆论,认为:


1.从防卫意图看,于欢的捅刺行为是为了保护本人及其母亲合法的权益而实施的。为了保护合法的权益,这是正当防卫的目的性条件。


2.从防卫起因看,本案存在持续性、复合性、严重性的现实不法侵害。针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施防卫,这是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。


3.从防卫时间看,于欢的行为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实施的。


4.从防卫对象看,于欢是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的反击。


5.从防卫结果看,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重大损害。


由此断定,一审判决书认定事实、情节不全面,对于案件起因、双方矛盾激化过程和讨债人员的具体侵害行为,一审认定有遗漏。


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性质,起诉书和一审判决书对此均未予认定,适用法律确有错误,应当通过第二审程序依法予以纠正。


但于欢的行为具有防卫的性质,采取的反制行为明显超出必要限度且造成了伤亡后果,应当认定为防卫过当。


应该说,这次有关部门对于欢案的应对是得当的,处置是合适的,相信二审判决也一定是公正的。但让人略感失望的是,于欢二审几乎没有引起什么社会关注。包括我自己,看到于欢二审的案件,也只是大致浏览一下结果。内心波澜不惊,甚至提不起多大兴趣。我很奇怪,这究竟是为什么?


当初我们这些吃瓜群众,哪一个不是群情激愤?哪一个不是滔滔不绝?哪一个不是信誓旦旦?哪一个不是怒发冲冠?大家都为于欢喊冤叫屈,现在好结果快要出来,大家却突然不感兴趣了,这岂非咄咄怪事?


就我自己来说,我也有一次切身的感受。


当年汶川大地震,看到那一幕幕惨象,我伤心不已。我们外国语一所学校的捐款就有40多万。本人也是班级捐、组里捐、学校捐、特殊党费捐,先后四次捐款;但还是觉得自己做得不够。


后来好像是第二年青海玉树大地震,我突然就失去了关注的热情,对这件事几乎漠不关心。我很奇怪自己的这种心理。是不是我们被过度消费之后,就突然产生了厌倦感?或者是一件重大的事情之后,类似的小事件就具备了免疫力?


青海大地震尽管不像汶川那样遭受重大伤亡,但也是大地震。更重要的是,地震不分大小,处于地震之中的灾民来说,他们都是一样的遭遇。奈何却受到了不一样的对待。这中间到底发生了什么?


借用心理学来解释,这就是心理学上赫赫有名的超限效应。


关于超限效应,有一个很著名的案例。


马克·吐温有次听牧师演讲,最初感觉牧师讲得好,打算捐一大笔款;10分钟后,牧师还没讲完,他不耐烦了,决定只捐些零钱;又过了10分钟,牧师还没有讲完,他决定不捐了。在牧师终于结束演讲开始募捐时,气愤的马克吐温不仅分文未捐,还从盘子里偷了2元钱。


马克·吐温为何会发生如此大的转变?这就是超限效应的作用。


我们把刺激过多、过强或作用时间过久,从而引起心理极不耐烦或逆反的心理现象,称之为超限效应。


还是回到于欢案子上来,对于辱母杀人案,网络上的讨论铺天盖地,浩浩荡荡,所向披靡。当时任何文章,如果讨论的不是于欢,铁定就是无人问津。于欢短时间内垄断了所有人感官直至神经末梢。


当时我也有两篇写于欢的文字《生有于欢,死有海子》《拯救大兵于欢》。


无庸置疑,于欢案刺激过多、过强,而且持续时间太长。或多或少引发了人的疲劳和逆反心理。


所以就在我们同心同德、同仇敌忾、同舟共济的努力之后,于欢案终于出现了大逆转的时候,我们却突然失去了关注的热情,这就是超限效应在作祟。


其实在超限效应之外,国人还有一种很要命的特点,就是健忘。


鲁迅先生对这一条尤为痛恨。在《纪念刘和珍君》中先生嘲讽:“离三月十八日也已有两星期,忘却的救主快要降临了罢,我正有写一点东西的必要了。”


在鲁迅看来,国人老调子总也弹不完,到什么山上唱什么歌,因为健忘,因为瞒和骗,所以历史的悲剧一再重演。


但国人是否真忘却了呢?那也未必。很多人大智若愚。其聪明就在于装傻。所以国人的健忘,有时是一种惰性,有时是一种需求,有时则是一种策略。记忆会选择性的遗失,也会选择性的保留。全看对自己有否有用。


平心而论,个人记忆有时是个人的良知,社会记忆则是一个民族的良知。一个没有记忆的个人,是悲摧;一个没有记忆的民族,则是可怜。无论那个过去是成功还是失败,是光荣还是屈辱。记住我们的过去,我们才能从沧桑中走来,才不会忘记自己姓甚名谁,以及属于自己的使命。


所以我们还是不要忘却于欢,记住这个人在中国法制史上所起的重大作用。他一个人支撑起全民讨论的热情,并在事实上完成了一次普法教育。


最高检的前几项我都认同,摆事实讲道理,认定于欢符合正当防卫,但又根据正当防卫的结果断定于欢防卫过当。


于欢究竟是否防卫过当,可能还值得商榷。


5.从防卫结果看,明显超过必要限度,造成重大损害。


从结果来看,于欢确实造成了重大损害,似乎超过了必要限度。但“明显”不明显呢,好像还不够“明显”。


法律规定,要正确理解“明显”二字含义,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考虑:


第一,防卫行为大大超过了制止不法侵害所必须的范畴。


第二,防卫强度大大超出了性质一般的不法侵害的强度。


就于欢来说,其防卫行为和防卫强度尚没有大大超过不法侵害的范畴和强度。因为于欢和其母处境险恶,警察出警都未能获得安全。在这样不法侵害之下,于欢愤起防卫,寡不敌众,基本上是以卵击石,而且防卫一旦不能吓退不法侵害,一定会招致更严重的报复,所以于欢一旦走出防卫的这一步,就很难停下来。尽管讨债者主观上只是讨债未必要害人,但处在紧张和逆境之中的于欢怎么会知情?这就是于欢造成重大损害的原因。只要换位思考,不能得出这样的结论。


无论如何,根据我国《刑法》规定,对于防卫过当的,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。


可以预期,一审被判无期的于欢,二审刑期必将大量缩短,甚至免除处罚。


我们不是法律工作者,我们只是从公道良心出发,其判断就基本上八九不离十。但为何真正的法律工作者却屡屡出错呢?


此次最高检认为:一审认定事实不全面,认定侵害有遗漏,适用法律有错误。这绝对是啪啪啪打脸,有人脸上一定火烧火燎。最重要的是,最高检还以人民的名义,以法律的名义,给人民诚实的答复。绝对值得点赞,这让我想起了季昌明检察官。


但我们还有一个疑惑,如果于欢案不是有那么多偶然因素,引发全民关注和热议,那么这个23岁的小伙子不就是一辈子把牢底坐穿吗?




只为苍生说人话,不为君王唱赞歌

但书人间善与恶,哪管湮没与流传

情怀|热血|能量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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